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行国家保护、社会监督和经营者自律相结合
第四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经营;制定的行业规则,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经营者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自律,合法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消费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经营者的劳动,依法行使权利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八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经营服务设备设施
第1页共12页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遇到危险,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救助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购买需经登记方能依法取得财产权的商品,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有效权属证明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有权拒绝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一条消费者享有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