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资源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以下活动:(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四条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的原则:(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二)鼓励竞争、择优扶持;(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扶持重点第五条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生物乙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梁等制取的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第1页共4页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第七条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扶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扶持重点
第三章申报及审批第十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务院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