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等16项制度5篇第一篇: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等16项制度机关效能建设制度为深化机关效能建设,规范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决定、方案,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首问责任制第一条首问责任制是指群众到我局各中队、科室(服务大厅)办事,该中队、科室(服务大厅)被询问到的第一位行政执法人员要热情接待,并负有为其服务责任的制度。被询问到的第一位行政执法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第二条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要按服务承诺及时办结。做到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并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应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第三条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其他责任人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主动为对方联系有关中队、科室和其他责任人。其他责任人一时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前来办事群众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有关内容进行记录,并负责及时转交其他责任人。对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明确答复对方。第四条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向对方作出说明,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否定报备制度第五条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过程中,如果与管理服务对象发生分歧,或是我局内部承办中队、科室之间意见不同,产生否定办理事项的,必须将否定情况及时向局领导报备。第六条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否定报备:㈠管理服务对象申请办理事宜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的;㈡管理服务对象申请办理事宜不适宜予以办理的;㈢行政处罚案件中,办案中队与督查科就案件事实、证据、第1页共54页适用法律、行政处罚裁量等意见不一致的;㈣其他必须报备的否定情况。第七条否定报备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㈠申请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管理服务对象)及联系电话、地址等;㈡申请办理的事项;㈢被否定的基本情况及原因;㈣经办部门中队(科室)名称、经办人员姓名、报备时间等。第八条经办人员必须在作出否定通知后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备,填写报备表,报请局主要领导批示。监督反馈制度第九条局根据上级有关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实行办事公示制,公开法定职权、办事流程、处罚标准、收费标准等,接受群众的监督检查。第十条向有关部门聘请若干名监督员,对我局党风廉政建设、机关效能建设、行风建设等实施监督、建议和报告。采取定期召开座谈会和不定期走访等形式,积极征求意见。第十一条局加强对队伍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贯彻执行党纪、国法、政策情况的检查工作。第十二条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来电反映我局办事效率、服务情况等问题的投诉。第十三条对效能低下的环节(不包括法定时限要求),提出整改计划,并限制有关责任人员落实。限时办结制度第十四条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审批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南门广场等要综合考虑有关部门开展公益、宣传等活动的除外。第十五条职权范围内违法、违章案件的查处,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市区0.5小时、XX县区1小时内直到现场勘察处理,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职权范围外违法、违章案件当场答复不予受理。第十六条因特殊原因在承诺时限内无法办结的,经报请局主要领导后答复管理服务对象。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办结时限的,遵照执行。第2页共54页第十八条失职追究、被诉待岗等制度列入《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本制度情况列入考核,违反本制度的将依照《队伍人员考核和奖惩办法》予以处理。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局正式行文通知之日起执行。文明执法制度为了确保队伍人员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和人性化,坚决纠正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野蛮行为。努力提高、改善队伍形象和构建和谐城管,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依法向管理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且不得少于2人。因特殊原因造成单独执行公务时,只能采取劝导或保护现场方式,不得对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第二条严禁在执行公务时对管理相对人粗暴执法,进行侮辱、刁难、殴打或其他不文明的行为。在执行公务时,严禁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第三条严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