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种畜禽,是指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猪、牛、羊、马、驴、驼、兔、犬、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
第三条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农户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扶持繁育、推广、使用畜禽良种和培育畜禽新品种
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和种畜禽科研、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由人民政府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第二章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第六条国家对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分级保护
保护名录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场)、基因库和测定站,对有利用价值的濒危畜禽品种实行特别保护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畜禽品种资源的普查、鉴定、保护、培育和利用,给予扶持
第九条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输出种畜禽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畜禽品种培育和审定第十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品种资源分布、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制定良种繁育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建立种畜禽场,应当根据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合第1页共4页理布局
建立地方种畜禽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国家级种畜禽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必须经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