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探讨(王利明)第一篇: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探讨(王利明)建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探讨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03-12-1摘要:现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中大都确立了取得时效制度
本文认为,在我国应当确立取得时效制度
设立取得时效制度有如下功能:确定财产归属泼挥财产利用效率;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安全人时解决纠纷
取得时效制度不能由善意取得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公信制度等其它制度代替
文章并对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探析
关键词:取得时效制度、物权立法、必要性所谓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的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
根据一定事实状态的经过是否导致取得某种权利还是丧失某种权利,可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类
消灭时效又称为诉讼时效,它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以后,将导致请求权或胜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而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它是指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以后,将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
自罗马法以来,这两种时效均己存在
现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大都确认了这两种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己经确认了诉讼时效,而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中是否有必要确认取得时效,对此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本文拟对此谈一些粗浅的见解
一、关于设定取得时效的必要性赞成说认为,没有取得时效,则许多产权必然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尤其是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许多财产关系归属不清,经常发生纠纷
农村因为边界争议等甚至引发严重的械斗
如果设定了取得时效,就会大大减少纠纷,有利于社会稳定
更何况,无权利人以所有人的意思公然、和平、继续地占第1页共29页有他人的财产并经过相当长的期间后,人们常常会相信这与真实的权利关系相符,并与之建立各种法律关系
如果将其推翻,势必造成社会经济和法律秩序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