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构想诠释摘要
“婚姻家庭法”是研究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和与此相关的法律现象的科学
而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立法的重心之一,尤其是夫妻财产与社会经济等相关因素又紧密相连,因此需要对夫妻财产制进一步研究,使其完善
关键词:共同财产契约分割在当今,各国都很重视婚姻家庭的稳定,并从立法上予以规范
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等原因的变化,导致婚姻家庭的矛盾和纠纷变得更加复杂
因此完善《婚姻法》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而完善夫妻财产制度对于《婚姻法》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因为经济是影响婚姻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刚刚修订的《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新的规定,较原来立法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一些规定仍显疏浅,对于其法律适用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笔者现就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提出几点立法构想
一、结婚时夫妻财产契约化的立法构想夫妻财产契约化要求立法者一方面充分体现当事人之间平等、自由、自愿的基本精神,同时也不得违背民法的相关原则及婚姻的宗旨
结婚时有关夫妻财产的契约在立法上可以按照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分作如下规定:1
实质要件(1)订立财产契约的主体,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2)双方意思表示完全一致且真实;(3)内容可依法创设,但不得违反民法中对民事行为的规制及不得违背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德
形式要件(1)财产契约订立的时间,应在婚前,婚后可依法变更;(2)夫妻双方财产应在婚前申报、登记并公证;(3)财产契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公证机关公证
夫妻财产制度从目前的法定共同制转向财产契约化,需要第1页共5页立法者及全社会的观念更新,这一新型制度必将对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关系的立法构想1
夫妻共有财产的管理处分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由于法律规定得不甚明确,容易产生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