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暂行)第一篇:集团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暂行)****集团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清晰工作责任,保障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有效规避控制各种风险和损失,让集团及各下属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工作过失后能有效追溯,同时为进一步促使各经营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能全面、认真、负责地履行岗位职责;在严格管理、严肃追究中树立责任意识,减少和避免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各种损失,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下属经营单位和全体员工。第三条责任类型一、按范围可分为个人责任、经营单位责任和系统责任;二、按是否出现恶劣结果可分为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三、按性质可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四、按问题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责任、重要责任、重大责任、特别重大责任;第四条责任类型定义一、责任追究。是指单位或员工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与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对其给予定性评价及处罚。二、个人责任、单位责任和系统责任1、个人责任:以下情形属个人责任(1)在管理规范、责任明确的前提下,因个人违反制度、规程、责任心不强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2)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3)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的;(4)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第1页共16页2、单位责任。由于制度规范落实不到位,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未察觉,或已察觉但未及时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属单位责任。3、系统责任。职能系统权限划分不清,相关事项缺乏明确规定或规定有误,工作检查、跟踪不到位,上下工作流程有误或不畅而造成的损失属系统责任。4、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1)由于违反各项制度、规程,导致损失或恶劣结果即将发生的,属过程责任。(2)已造成损失或形成恶劣结果的属结果责任。5、一般责任:指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只造成轻微损失,但对工作效率产生了影响的责任。6、重要责任:指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对人身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不含伤残)、使企业产生了间接损失、在社会上产生了负面影响的责任。7、重大责任:指直接经济损失巨大(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人身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对企业长期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的责任。8、特别重大责任:指直接经济损失十分巨大(在10万元及以上)、人身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或死亡、对企业长期发展产生了根本性不利影响、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在社会上产生了极为恶劣影响的责任。第二章责任追究原则第四条责任追究一般不超过三级,但重大事故按一追到底原则。第五条责任范围有限但关键责任优先原则。第六条直接领导和专业领导不能免责原则。第七条责任处罚时,对当事人采取“先退缴非法所得,再赔偿公司利益损失,最后接受行政处分”的连续性处理措施,且行政处分有时效延续性及长第2页共16页期影响力第八条责任减免:一、因创新性、试验性、探索性业务活动而产生的,免去责任;二、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免去责任;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对当事人或单位从轻处罚:1、积极主动地进行支持协作,但仍有意想不到问题出现的;2、积极主动足额履行经济赔偿责任的;3、能够积极配合公司追索损失的或责任事项发生后,主动讲明真实情况;4、主动提供重要线索,检举揭发其它正在进行的责任事故的。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应从重、加重责任处罚:一、不足额履行、拒绝或延迟履行经济赔偿责任的;二、采取诸如拒绝提供资料、毁灭证据、串供、建立“攻守同盟”等方式,蓄意阻挠公司正常调查工作的;三、对调查人员、举报人员实施威胁利诱、打击报复等行为的;四、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五、其它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不正当行为。第十条责任认定依据一、现有已成文的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是责任定性的法规性、制度性依据;二、各经营单位(或各经营单位各分支机构)或部门、各级人员的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