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构与完善一、著作权集体管理之概念、内容与性质1
1著作权集体管理之概念
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就目前各国法律规定和我国学界理论,尚未形成通说
通常的模糊说法是“一个机构代表版权人管理版权,收集并分配许可费之类的活动
”我国学界对此有不同的理解
例如,学者屈景明先生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简要地讲,就是在一定独立的行政、司法领域(一般是一个国家)”,某一类著作权人的全部(理论上讲),自愿集合在一起,建立一个会员制组织,会员将个人享有的著作权以有限转让或信托的方式转让给这一组织
该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受让人的著作权:向使用者发放许可,并收取费用
尔后,根据著作权使用情况,将收取的使用费分配给相应的权利人
人们将这样一种著作保护机制称之为著作权集体管理
”再如,吴汉东教授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中行使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
而刘春田教授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将自己作品的有关著作权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一种制度
我国在2004年通过并颁布施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通过以上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不同阐述,我们不难发现,它们都是基于著作权人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信托关系而下定义
因此,本人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著作权人为保护自身的著作权益而将自己的著作权相关权利授权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以最大限度地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概念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