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制度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所引发的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由争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先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承办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工作
第四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实行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申请协调裁决范围第六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对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协调和裁决
依照《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拆迁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申请协调和裁决
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安置人员申请协调和裁
第1页共5页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和裁决
第八条协调和裁决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申请人与征地补偿安置无利害关系的;(二)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的;(三)经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已经达成协议,申请人又以同样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