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震灾害保险制度研究摘要
地震保险在国外多震国家是地震灾害补偿的主要手段
我国是地震高发区,应谊加速构建我国的地震保险制度
在地震保险制度安排上,政府应该发挥主导和统筹的作用
地震保险的经营主体要高度重视自身的风险控制,积极利用各种工具实现风险的再转移和再分散
关键词:地震保险;危险单位;再保险;风险转移中圈分类号:f840
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69x(2006)06—0040—03一、地震风险与损失补偿我国是世界上多地震的围家
也是蒙受地震灾害最为深重的国家之一
自公元前1831年我国有地震的历史记录以来,至今共记录到6级以上(含6级)强震800多次
遍布于除浙江、贵州以外的所有省份
就浙江、贵州两省而言,也都发生过5—6级地震
我国大陆约占全球陆地面积的1/4
但20世纪有1/3的陆上破坏性地震发生在我剧
死亡人数约60万,占全世界同期因地震死亡人数的一半左右
另据资料显示,我国有60%的国土处于地震烈度Ⅵ度以上地区,其中地震烈度为Ⅶ度和Ⅶ度以上的高烈度区约占全国面积的40%
就城市来看,60%的5o万以上人口的城市位于Ⅶ度和Ⅶ度以上的高烈度地区
表一是根据现有资料整理的1990~2000年我国大陆地震及其成灾事件统计
地震可以形成众多直接和次生灾害,严重的破坏性地震往往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的甚至是毁灭性的
目前我国地震灾害的损失补偿主要依靠政府救济和民间捐助,补偿程度极为有限
主要解决公共设施和最困难群体的住房恢复重建,一般公众和企业的经济损失难以得到补偿
在国外,较多国家(如美国、日本、法国、新西兰等)通过建立国家地震灾害保险计划,作为地震损失主要的经济补偿手段,取得了很好的经济和社会效果
在我国,虽然1998年3月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