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CAFTA的报复制度摘要
报复制度是catfa(中国-东盟自由商业区)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组成部门,是确保仲裁庭建议以及判决患上以履行以及争端解决机制有效运行的关键所在
通过对于wto与cafta两者的报复制度入行比较分析,指出了catfa报复制度在监视程序、报复水平的肯定尺度等方面存在不足,并提出了相干的改入建议
关键词:cafta;dsu;报复制度二00二年一一月,中国、东盟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正式启动了树立中国-东盟自由商业区(cafta)的入程
二00四年一一月,在老挝举办的第八次中国与东盟领导人会议上,双方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的货物商业协定》以及《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协定》(下列简称《争端解决机制协定》)
从《争端解决机制协定》的签署时间可以望出cafta成员对于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视,因为“国际条约的施行顺利与否,取决于其争端解决机制的胜利
”而报复措施作为争端解决机制中解决争端的最后手腕,是仲裁庭建议以及判决能够患上到切实施行的保障
一wto报复制度与cafta报复制度的比较不管在wto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以及程序的体谅》(dsu)还是cafta的《争端解决机制协定》中,均没有出现“报复”(retaliation)1词,dsu使用的是“suspensionofconcessionsorotherobligations”这样的表述,而《争端解决机制协定》使用的是“suspensionofconcessionsorbenefits”,2者都可以翻译为“间断减让或者其他义务”
在dsu中,“间断减让”是指间断关税减让,其象征着胜诉方对于败诉方再也不承担关税减让的义务,可以单方面入步败诉方产品的进口关税,侵害其商业利益,以迫使其履行判决,施行协定义务
“其他义务”是指关税减让以外的有关市场准进(特别是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