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论对离婚法律制度的思考与建议内容提要
正确理解离婚自由原则,确实保护离婚弱势一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将离婚对当事人及社会的伤害程度降到最低,需要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离婚法律制度,并配套完善相应法律制度和社会政策
关键词:离婚自由保护救济当面对不断升高的离婚率、更多的因父母离婚而受到伤害的儿童以及因离婚而陷入贫困和痛苦的一方当事人时,我们必须有所行动,应该建构一套有效的制度和程序,以确保将离婚给当事人的伤害降至最小程度,并切实保障离婚后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不因离婚而陷入贫困
一、对离婚自由进行适当限制(一)自由的相对性特征“自由是社会中的自由,不是孤立的、无联系的、个人的自私的自由
此时,自由是一种状态,自由是通过平等的限制来实现的
自由又是一种结构,个人的自由、团体的自由和众人的自由都不能找到任何凭借和渠道来侵犯社会中任何个人或任何类别的人的自由
从而认为这种自由只是正义的代名词,是与正义的同一
”[1]从这个角度说,自由是社会中的自由,社会中的自由要求行为主体行使自由权利的同时不妨碍、不损害其它人和整个社会的自由,所以说自由就是社会正义,或者说自由的限度或外延是社会正义,人类对自由的不懈追求就是对社会正义的不懈追求
为了实现社会正义,人类必须对自由作出某种程度的限制或者说要准确把握自由的内涵和外延
(二)离婚自由的相对性表现离婚自由相对性主要表现在婚姻法自身的约束
首先,婚姻自由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和巩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离婚自由是对结婚自由的补充和完善,是对婚姻自由的保障
无论结婚自由还是离婚自由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因此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和离婚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指明了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范围,划清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
因此不得滥用离婚自由这一权利损害配偶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第1页共11页会利益
其次,婚姻法在属性上虽是私法性质,但亦应该看到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