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科技发展法律制度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制定科学和技术长远发展规划”,对新时期科技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这是新时期国家科技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是实现科技发展战略向自主创新转变,大幅度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国际竞争力、对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力的重大措施
一、我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法律制度的现状1、科技立法整体上层次不高、效力不够导致对于科技发展规划方面的法律约束力不够
作为科技基本法的《科技进步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其效力低于由全国人大通过的《预算法》等法律,并且这些法律之间不相协调,因而导致《科技进步法》在科技投入等方面的法律约束力刚性不足不合理因素诸多
2、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资金的使用及其所形成资产的管理,需要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我国公共科技投入在全社会科技投入总量中占有相当比重,其投入方向、投入模式、投入后形成的大型固定资产及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得益,都应该有明确、详细的管理规则,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但目前,相关制度建设尚有许多缺陷和空白,必须进一步规范公共科技资源的配置方式和管理规则
3、发达国家的科技计划多是采用法案的形式,经由立法机关批准,由相应机构组织实施,计划的规范性、稳定性较强;我国的科技计划大多以政府政令的形式出现,由政府主管部门执行,计划的决策较快,但稳定性差,政策性规定太多,缺乏责任条款,导致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较大,责权不清
我国应对某些重大科技计划进行立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计划的目标、内容、实施办法、执行机构及其法律责任等
4、我国公共科技投入形成的大型科研设施、实验基地、观测台站、数据库等科技基础平台已经很多,但缺乏有效的共享机制,造成设备闲置、重复建设、不合理的有偿服务等问题
必须通过明确的法律法规,界定财政投入所形成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建立有效的共享和利益分配机制,提第1页共2页高科研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率
5、目前,对国家科技投入所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