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局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包括调研员、助理调研员)
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本人参加与操办的本人、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劳务输出和定居的情况;(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及直系血亲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购并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根据报告内容认真填写《××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一式两份,于事前日内主动上报受理部门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在事后天内以书面形式补报,并说明原因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
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局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局机关党委负责受理
受理部门要对所报告事项依据有关规定和政策进行审核,于天内在“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并通知报告人
报告内容情况特殊的,应由受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第1页共2页商审核,并在天内将审核意见用文字形式答复给报告人
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六条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
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