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局行政执法投诉制度为正确行使经贸局行政执法职能,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一、投诉受理部门:受理部门:经贸局经济法规科地址:*联系电话:*二、投诉管理范围:1、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经贸局机关(含下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中涉及依法行政、工作效率、工作作风、工作质量等方面的投诉
2、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决定、命令,盲目决策的投诉
3、不认真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工作职责不清,相互扯皮、推诿,办事效率低下以及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延误或损失的投诉
4、不执行行政审批规定和程序,该取消或调整的审批事项不取消或不调整,违反规定擅自增设审批事项、审批条件和审批环节,违规审批、超时限审批和审批条件不公开的投诉
5、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告知义务和公开服务承诺,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投诉
6、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不认真受理,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或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服务对象的,以及利用管理和审批权“吃、拿、卡、要”的投诉
7、在维护、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中,故意纵容或者庇护不正当竞争,或者对发现的严重违纪问题不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和移交处理的投诉
8、执行公务不文明,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或存在其他群众不满意行政行为的投诉
第1页共3页9、打击报复投诉人的投诉
三、投诉受理程序:1、通过经贸局网站、市政府网站、服务窗口等途径,公布经贸局行政执法投诉受理部门、地址、联系电话及投诉方式
2、投诉方式可以采用来人、来信、电话口诉等形式
3、属于投诉管理范围,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法规科予以受理登记,且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即为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