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区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补偿的探讨]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一、牧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利益分配以及存在问题(一)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牧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企业之间形成各种分配关系
主要渠道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通过各种政策框架下(如税、费等)用行政手段资源开发企业的利润进行利益分配
接下来通过案例进一步说明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利益分配情况
图1是“世界银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项目课题组”根据鄂尔多斯XX县区纳林沟煤矿价值链计算得出的
图1纳林沟煤矿企业、政府、社区和社区农牧民的利益分配情况图以上分配情况看,资源开发所带来的大部分利益企业获得,其次就是政府;而资源所在地农牧民,仅仅取得了极少部分的利益
在政府间的分配关系中,又形成了中央政府拿大头、地方政府取得部分利益的分配关系
资源开发企业在资源开发过程中获得了一半以上的受益,但是企业是否更多地承担了资源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外部性问题呢
现实中显然相反,因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导致资源开发所形成的外部性问题转由地方政府来承担,因此企业“理所当然”地对环境与资源进行了利益最大化的开发
(二)社区农牧民参与利益分配的渠道及存在问题入股的方式分配企业利润
一些小的资源开发型企业为了得到当地农牧民的支持,吸收一部分当地群众作为股东
这些股东通过利润分成,获得一定的受益
同时,企业在税后利润中拿出一部分给当地村委会用于公共事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资源开发企业是中、大型国有企业的话,当地社区和农牧民很难参与到这种利润分配中
土地补偿费主要由两种方式获得
一是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向社区及社区居民征用,租赁土地而支付的补偿;第1页共4页二是因矿产资源开发所造成的地质灾害(如土地塌陷、水资源下降等)影响土地生产力,矿产开发企业对当地社区居民的赔偿
企业对地质灾害和环境污染等居民的赔偿起初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