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高XX县区深化农村“三资”清理监管工作制度工作责任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深化农村“三资”清理监管工作的部署,推动我区农村“三资”清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进一步落实区直及驻仲恺有关单位、镇(街道)、村、组各级干部在农村“三资”清理监管的工作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区挂钩推进镇(街道)农村“三资”清理监管工作领导,镇(街道)挂钩各村(居)农村“三资”清理监管工作组领导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区挂钩推进镇(街道)农村“三资”清理监管工作领导干部主要职责:(一)挂钩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督导挂点镇(街道)严格按照《仲恺高XX县区深化农村“三资”清理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推进农村“三资”清理监管各项工作
(二)挂钩领导在开展农村“三资”清理的每个工作阶段要深入挂点镇(街道)进行调研指导,帮助解决工作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三)挂钩领导要主动协调好镇(街道)与区直及驻仲恺有关单位的业务指导关系,上下联动,形成合力,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第四条镇(街道)挂钩各村(居)农村“三资”清理监管工作组人员主要职责:(一)掌握好“三资”清理工作的进度,必须明确每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及要达到的目标;(二)协调好“三资”清理过程中各项事务,确保“三资”清理顺利进行;(三)对“三资”清理的各类报表、公示内容要认真做好把关工作,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合法;(四)工作组领导对村(居)负责,担负村(居)“三资”清理工作的验收达标任务,工作组其他人员对村小组负责,第1页共10页担负村小组“三资”工作的验收达标任务,清理不能按期达标的将追究挂点人的责任,责令其限时整改,真正达标
第五条各挂钩领导及工作组在清理监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仲恺高XX县区农村“三资”廉洁清管“10个不准”的规定》(惠仲纪发"2012"12号),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不流失
第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深化农村“三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