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税收管辖制度的思考「摘要」税收管辖是非常重要的税收程序要素
我国的税收管辖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有待解决
国有企业改革不到位,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不完善和税收法制的不完备是造成目前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
完善我国的税收管辖制度有赖于与国有企业改革相适应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建立,以及税收法制的健全
「关键词」税收管辖,分税制,税收法制一、我国税收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总结分析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笔者认为,我国的税收管辖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税收管辖规定层次较低税法对税收管辖这一非常重要的税收程序要素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税收征管法》作为程序法,没有管辖的规定
各税种实体法通过对纳税地点的规定体现了管辖的有关内容,但不够明确
事实上,目前真正起作用的管辖制度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通告规定的
(注2)税收通告解决管辖问题的弊端在于,税务行政机关任意变更管辖制度,纳税人对此毫无正常的预期,也不能及时地知晓,必将影响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生活
频繁的变更无法体现税法的严肃性,对确立纳税人的税法意识也没有益处
通过税收通告解决管辖问题直接违背了税收法定原则
须注意的是,与税收管辖有密切关系的分税制则是通过国务院的行政决定公布的
(二)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标准不够明确在几乎所有的税收暂行条例中都有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条例都规定了主管税务机关
可是税收暂行条例并没有进一步解释什么叫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标准是什么
是纳税人自由选择的,还是税务机关单方面决定的
考虑到管辖制度必须包括级别和地域管辖相结合才能确定具体的管辖
据笔者的理解,确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有一些标准,可能是与相关的行政登记制度有关
以企业所得税第1页共11页为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