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农村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和合理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改变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四荒资源所有者与开发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四荒资源(以下简称四荒),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荒水
本条例所称四荒开发,是指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开发者依法取得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使用权,并按合同规定用途治理开发和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四荒的开发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农业综合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四荒开发主管部门
县(市、区)农业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四荒开发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农业资源区划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四荒开发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利、林业、农业、计划、财政、税务、环保、土地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四荒开发主管部门做好四荒开发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四荒开发工作的领导,坚持防治水土流失的原则,制定四荒开发规划,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四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四荒开发规划,制定四荒开发利用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四荒开发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实行开发与治理相结合,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七条对开发四荒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四荒使用权出让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第1页共6页有偿出让四荒使用权,也可实行股份合作
对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四荒,其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九条有开发能力的村(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和个人,均可以参与四荒开发
村(居)民享有四荒开发优先权
第十条承包、租赁、拍卖四荒使用权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