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局表彰奖励工作制度(市)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先进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引导作用,更好地调动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省行政奖励规定》、《全国卫生系统荣誉称号暂行规定》、《卫生部机关司局表彰工作管理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市卫生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表彰奖励:(一)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白求恩奖章获得者的评选推荐
(二)全省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
(三)全市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
(四)全国卫生系统某单项业务工作或某个方面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
(五)全省卫生系统某单项业务工作或某个方面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
(六)全市卫生系统某单项业务工作或某个方面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
(七)其他以市卫生局名义进行的表彰奖励
第三条表彰奖励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功绩定奖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自下而上推荐、逐级审核评选的原则;坚持面向基层,向基层单位和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人员倾斜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综合性表彰奖励活动,一般每二年开展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开展
在突发性事件中事迹突出或有其它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及时给予表彰
向上一级或其他部门推荐的评选表彰,从其要求
第五条受表彰的先进集体一般不超过参加评选单位总数的5-10%,先进个人一般不超过评选范围人数的4shy;-8‰
表彰的对象要以基层单位和工作第一线人员为主体,原则上单位领导人员不得超过表彰人数的25%
第六条对已获得过同类别、同级别奖励的,如无新的突出第1页共3页事迹,一般不再参加同级和下一级别的评选,不搞重复奖励
第七条对生前有突出事迹或重大贡献的人员,可追授有关荣誉称号
第八条按照精简的要求,评选表彰实行计划安排
在每年12月底前由责任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