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调味品生产销售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调味品生产和销售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XX省调味品生产销售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调味品,是指用于人们日常餐饮的酱油、食醋、酱类、料酒、味精、腐乳以及其他具有调味功能的食品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调味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商务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调味品生产销售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商务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调味品生产销售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和工商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调味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酱油、食醋等调味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厂址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二)生产设施、设备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标准,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符合规定要求;(三)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检验机构、人员和检验仪器;(四)有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贮存、运输容器和包装材料;(五)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持有健康证明,无从业禁忌疾病;(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生产酱油、食醋等调味品的水源、粮食、食盐、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生产的酱油、食醋等调味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七条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第1页共3页政部门核发的调味品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生产酱油、食醋等调味品
第八条从事酱油、食醋等调味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所批发调味品的产品合格证;(二)贮存、运输和装卸调味品的容器、包装、工具和其他设备安全、无毒、卫生;(三)有消毒和防鼠、防蝇、防虫、防尘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从事调味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应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