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分析和整改评价制度为进一步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大隐患整改力度,切实将排查出的各类隐患分析和整改到位,达到预期整改效果,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结合龙化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三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和解决的难易程度区分,事故隐患分为a、b、c、d四个等级。第四条各单位要按照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办法规定定期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和其他相关人员全面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及时确定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并确定a、b、c、d四个等级。第五条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梳理分类,汇总分析,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主体。各单位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安全例会重要议题,及时安排部署、总结分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六条各单位应每月、每季、每年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汇总分析。并分别于每月3日前,每季首月3日前和下年度1月5日前报公司安全监察部,统计分析表应由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签字。第七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经公司批准,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第八条对排查出的隐患,必须坚持“谁主管、谁治理、谁验收、谁负责”的工作制度。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应组织有第1页共15页关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销号,并将整改验收销号情况报本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实现闭环管理。第九条事故隐患实行分级监控。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b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监控;各单位安监部门负责c级、d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监控。第十条各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做到有检查、有反馈、有考核。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对隐患整改验收销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整改合格的核实销号;对整改不合格的,应重点督办,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坚持复产验收制度。由各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由各单位安监部门组织有关业务部门验收;由公司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由公司安全监察部组织有关业务部门验收。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继续停产停业整顿,直至达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第十三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监察、统计分析、信息报送、跟踪督促工作。及时对隐患整改工作进行效果评价,保证隐患整改到位。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奖惩机制,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员工安全绩效工资挂钩,加强考核,促进责任落实。。第十五条本制度由中煤龙化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篇:隐患整改评价制度隐患整改评价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持续排查与治理安全生产隐患,超前预防和控制事故,创第2页共15页建安全生产“零隐患”现场,打造安全生产“零事故”环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是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有效性工作,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和工作平台,是一项涉及范围广、专业门类多、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我企业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环节,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确保排查治理效果,为进一步搞好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危化品生产安全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