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业的卫生管理,保障消毒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卫生部主管全国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寺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新建、扩建、改建餐饮业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也适用于单位和学校的集体食堂
第二章:卫生机构第五条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
餐饮业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维护
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餐饮业经营者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第1页共5页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食品的采购和贮存第十一条:餐饮业经营者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
禁止采购下列食品:(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三)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四)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