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伦理与伦理的制度目前学界关于制度伦理的研究,着眼点多在以制度来整合人们的观念与行为,从而提高社会大众的道德水平,这当然是正确的
但是,这些研究大多把注意力放在如何将制度的伦理要求规范化、条例化,如何堵塞制度漏洞、健全制度的约束机制等方面,企图通过明示的伦理准则和可操作的奖惩措施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我认为这种研究带有明显的片面性,也不利于我国当前的道德建设
这种片面性的产生在于对制度伦理的片面性理解
制度伦理应该包括关于制度的伦理和关于伦理的制度两方面的内容,这两方面是相互联系并相互作用的
无论是就理论研究本身而言,还是就我国现实的道德建设而言,都要求我们对制度伦理作全面的把握
一、关于制度的伦理所谓关于制度的伦理,是指制度赖以产生和演变的伦理,即制度的伦理底蕴和依据
任何制度的产生都不是偶然的,从归根到底的意义上说,一定的制度总是由一定的生产力状况所决定的
但是,生产力并不会自动产生制度,就社会的基本制度而言,一定的生产力水平只是规定了社会形态的基本性质,从而规定了与这一社会形态相适应的社会制度的基本性质
石器时代不可能产生文明的社会制度,同样,青铜器时代也不可能有民主体制
“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1卷第142页
)但封建主为首的社会制度并不是手推磨自然产生的,蒸汽磨也不可能“磨”出一个资本主义制度
从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到现实的制度产生,是一个由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人的主观意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马克思曾经批判蒲鲁东不懂人们创造历史的辩证法:“蒲鲁东先生很清楚地了解,人们生产呢子、麻布、丝绸——了解这么点东西确是一个大功劳
可是,蒲鲁东先生不了解,人们还按照自己的生产力而生产出他们在其中生产呢子和麻布的社会关系
蒲鲁东先生更不了解,适应自己的物质生产水平而生产出社会关系的人,也生产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