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建设管理制度(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信市场管理,保障电信安全畅通,促进电信事业的发展,根据《*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电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保护电信设施是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检举破坏电信设施的行为
第四条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应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通信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电信局、县(市)、XX县区邮电局是本辖区电信业务和电信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根据《*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授权和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卫、技术监督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电信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电信事业应当纳入*市总体规划,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
电信建设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回忆国家公用电信网技术进步,合理配置电信资源,保证国家公用电信网的统一性、完整性和先进性
第七条公用电信网和专用电信网应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在公用电信网覆盖范围内,除部队、附近路和个别特殊需要的部门以外,其他部门应利用公用电信网的电信设施,不得重复建设
第八条电信管线建设应纳入建设项目统建配套范围,并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基建项目预决算
电信主管部门应参加有关项目的规划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
第1页共8页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楼房,建设单位应按电信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标准和方案,在楼内配置电话暗线系统,但用于解困的住宅楼除外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隧道、涵洞等工程时,应当按照电信规划统筹安排电信管线位置
第十一条电信线路经过耕地、道路和建筑物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不得借故阻挠
如损坏青苗、树木、道路和建筑物,通信业务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