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参展者登记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年会官方参展者在展馆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的官方参展者在展馆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官方参展者是指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邀请参加会的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外国城市的代表团。第四条官方参展者可以在各自的展馆内从事场馆建设、开设餐厅和销售商品(以下简称“经营活动”)。官方参展者在展馆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经会事务协调局(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官方参展者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官方参展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第五条官方参展者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名称是指官方参展者所在展馆的名称。营业场所是指官方参展者从事经营活动所在场馆的地址。负责人是指展馆总代表。经营范围是指官方参展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官方参展者不得超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营业期限是指官方参展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期限。第六条官方参展者申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展馆总代表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参展合同;(四)官方参展者所属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城市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展馆总代表的任职文件以及总代表的身份证第1页共2页明;(五)经营活动项目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当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六)其它有关文件。第七条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自受理官方参展者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第八条官方参展者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参照本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执行。第九条官方参展者的营业期限届满,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十条官方参展者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展馆总代表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三)海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四)《营业执照》。第十一条官方参展者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的,应当按照《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缴纳登记费。第十二条外国(地区)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参展者在展馆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年8月1日起施行。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