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监察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事会行使企业监察职能,依照本制度对集团公司、直属集团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监事会依法行使监察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企业所有员工
监察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企业员工有权对集团公司、直属集团的所有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二、监察部门和监察人员第七条集团公司监事会主管集团公司的监察工作
直属集团监察部门负责本公司内的监察工作,对本公司监事会和集团公司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九条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十条集团公司、直属集团监察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征得上一级监事会同意
第十一条股东管理委员会和集团公司、直属集团监事会具有对监察人员执行公务和遵守管理制度实行监督的职能
第十二条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制度保护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十三条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监察部门的职责第十四条集团公司监事会对下列单位和人员实施监察:(一)集团公司各部门及所有员工;(二)直属集团及其领导人员第十五条直属集团监事会对下列单位和人员实施监察:(一)直属集团各部门及其所有员工;(二)直属集团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公司及其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上级监察部门第1页共6页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部门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