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OntheCrimeofDangerousDrivingDrunkType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交通运输业日益繁荣,越来越多的汽车已经作为普通消费品进入了寻常百姓家庭
人们在享受汽车所带来的交通便捷同时,频频发生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给广大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十分严重危害,醉酒驾车肇事成为了可怕的“马路杀手”,特别是近些年发生的一些醉酒驾车肇事恶性案件更是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广大民众和社会各界强烈要求严惩醉酒驾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并要求将醉酒驾车行为纳入刑法规制
在此背景之下,2011年5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车行为纳入了刑法的规制范围,从一定程度上遏制和减少了醉酒驾车恶性案件的发生
作为一个我国刑法规定的新罪名,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理解认定和法律适用难免会遇到一些问题,有理论争议,也有司法实践中的困惑
所以,为准确理解、把握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解决好醉酒驾车行为入罪后所产生的一些问题,本文分析研究、探讨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概念与性质、犯罪构成、立法考察、司法认定和刑罚裁量等问题,力求达到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理解与适用更加明晰之目的
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三章,正文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概述
本章主要阐述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和性质、犯罪构成及立法考察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行为人醉酒后于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目前我国学界倾向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属抽象危险犯
根据犯罪构成“四要件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间接故意;犯罪客体是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客观方面是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醉酒驾车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