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养殖场制度动物养殖场免疫制度1
遵守《动物防疫法》,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
按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同意布臵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禽流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
经强制免疫的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他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
强制免疫病种疫苗必须在县动物疫病控制中心或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领取
自行采购的需向县兽药饲料监查所备案
购进非强制免疫病种疫苗时必须确认疫苗销售商的经营资格(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疫苗的批准文号、有效期等
疫苗应按标签说明妥善保存,在有效期内使用,做好注射器械和注射部位的消毒,原则上一畜一颗针头,防止交叉感染
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其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二、动物养殖场用药制度1
畜禽养殖场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畜禽养殖场应坚持尽量少用药的原则,确需用药,必须有兽医决定,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兽医使用兽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第1页共14页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规定》及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标准、法规中禁用的药物
所用首要标签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用药必须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途、使用剂量、疗程、注意事项等,不擅自改变给药、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用药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生鸡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