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厅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制度第一条为了提高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的水平,做好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工作,加强汉语作为外语教学师资队伍的建设,促进对外汉语教学事业的发展,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从事汉语作为外语教学工作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所具备的相应专业知识水平和技能的认定
对经认定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证书》(以下简称《能力证书》)
第三条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工作由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进行组织
认定委员会成员由教育部任命
认定委员会的职责是制订能力认定的考试标准,规范能力证书课程,组织考试和认定工作,颁发《能力证书》
第四条《能力证书》申请者应热爱汉语教学工作、热心介绍中国文化、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须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和必要的普通话水平
其中的中国公民应具有相当于大学英语四级以上或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合格水平
第五条《能力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类
取得初级证书者应当具备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的基本知识,能够对母语为非汉语学习者进行基础性的汉语教学工作
取得中级证书者应当具备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的较完备的知识,能够对母语为非汉语学习者进行较为系统的汉语教学工作
取得高级证书者应当具备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的完备的知识,能够对母语为非汉语学习者进行系统性、专业性的汉语教学和相关的科学研究
第六条申请《能力证书》须通过下列考试:初级证书的考试科目为
现代汉语基本知识、中国文化基础常识、普通话水平
中级证书的考试科目为
现代汉语、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理第1页共2页论、中国文化基本知识
高级证书的考试科目为
现代汉语及古代汉语、语言学及汉语作为外语教学理论、中国文化
第七条申请中级、高级证书者普通话水平需达到中国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规定的二级甲等以上
第八条对外汉语专业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