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保险法律制度(王卫国教授讲稿)第一篇:我国的保险法律制度(王卫国教授讲稿)王卫国为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助理兼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此文为王卫国教授在2008年12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专题讲座上的讲稿)一、保险和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概述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也充分表明,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保险越重要
1、保险的起源商业保险产生于公元14世纪的意大利沿XX县区,当时在海上贸易中经常会遇到海难和海盗袭击,人货损失严重
商人们为了避免损失,创立了互保会、互保基金等合作性组织
随着贸易量和经济活动中风险的增加,这些组织逐步发展成专门的保险组织
1871年英国制定《劳合社法》,出现了最早的保险公司
商人们通过商会和协会等自律组织,形成交易规则,把承接风险者称为保险人,把转移风险者称为投保人,把转移风险的交易称为保险,将交易费用称为保险费
现代保险法律制度便由此而来
2、保险的概念和分类一般意义上的保险,又称为商业保险
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合同关系,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费,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作为一种分散风险,共担损失的补偿制度,有其特定的运行机制
具体地说,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和安排,集社会大众之力,将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分散于社会,消化于无形
换言之,千千万万之众,通过合同关系与合理的计算,每人以少许保费,汇集成庞大资金,交由专业保险机构妥善运作管理
凡参加保险之人,一旦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不幸事故,便可得到第1页共35页赔偿与救济;而对多数购买保险但未遭遇事故的人来说,则意味着向遭受不幸者伸出援助之手
在此意义上,保险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