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它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管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第1页共4页(-)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的规定;(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