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省审计监督制度第一条为了做好对本省各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促进全省财政工作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本级和下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应当有利于完善国家预算管理体系和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促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政府加强财政收支管理;有利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监督
第四条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财政部门向同级各部门批复预算情况,预算执行中预算调整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二)预算收支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征收应征预算收入情况;(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退库情况;(四)财政部门按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以及用款单位的用款进度拨付预算支出资金情况,除抗灾救灾预拨等特殊情况外,有无未经批准超预算、无预算拨款;(五)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拨付情况;(六)预备费使用情况;(七)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管理国内外债务及还本付息情况;(八)依照法律、法规和财经管理体制的规定,拨付补助下级财政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九)依法应当进行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1页共3页第五条对本级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有关部门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和预算变化情况;(二)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上缴预算资金情况;(三)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四)预算支出的事业成果和资金使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