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文化中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促进我区社区文化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社区文化中心的功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需求,根据中央文明办、国家文化部关于开展社区文化建设的要求,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XX市社区文化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区文化中心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居民文化生活,提高文明素质,改善居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社区文化中心设施、设备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第三条社区文化中心的建设以政府为主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第四条社区文化中心的建设应纳入XX县区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第二章职责第五条运用各种有效的方式和方法,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及党的基本路线、社会公德、家庭伦理、卫生健康和法律法规等教育。第六条以“为居民服务、为社区服务”为宗旨,积极开展有益于提高居民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活动,促进社区文化健康发展。第七条对社区居民开展图书借阅、电子浏览和文化培训、辅导、讲座等文化服务,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好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第八条受区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监督检查当地文化市场。第九条充分发挥社区各类人才的作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第1页共4页第三章设施、设备第十条社区文化中心是指由政府设立或社会力量参与设立,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活动的公益场所。第十一条社区文化中心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方便居民、讲究实效的原则,有条件的要按照中央文明办、国家文化部提出的室内文化活动场所面积不低于150m2的要求,配套三室一场(即:图书阅览室、社区课堂或培训室、文化活动室、文化广场);消防设施符合标准,有防盗设备。第十二条社区文化中心应设置标识牌,各活动室也应设置相应标识牌,各种规章制度规范上墙,明确标识各种设备的使用办法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第十三条有计划地购置、更新、充实文娱、宣传等所需设备,逐步增加必要的现代化文体器材。第十四条社区文化中心的设施、设备、图书属国家或集体固定资产,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侵占、挪用;其固定资产的处置,应按照《XX市XX县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青四政办发〔2005〕37号)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对文体方面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先经区文化部门审查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违者,依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青四政办发〔2005〕37号文件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第十五条依据青四政办发〔2005〕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社区文化中心应设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明确其职责,严格实行责任制;应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台账,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并对实物加贴标签,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使用合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登记制度、保管维护制度和损失赔偿制度;社区文化中心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调离岗位时,应对本中心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编制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并签字盖章,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社区文化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对所属社区文化中心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资产的流失问题负监督责任;负责组织社区文化中心每半年及年终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实、账卡相符;除按青四政办发〔2005〕37号有关规定办理年检申报外,应同时将所属社区第2页共4页文化中心固定资产中的文体方面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报区文化部门备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固定资产检查工作。第四章管理第十七条社区文化中心的管理主体是所属街道办事处。第十八条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切合实际的各种规章制度。第十九条社区文化中心向社区居民开放服务。在坚持公益性服务的前提下,根据社区居民的生活消费水平和承受能力,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可采取免费服务与低偿服务相结合的办法,以弥补经费不足,建立起适合本社区实际情况的良性循环的服务运行机制。低偿服务应以必需的水、电、管理人员适当值班补贴等成本费用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