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代议制度主要特点及其比较一、西方代议制度的主要特点西方代议制度,虽然各个国家形成的历史背景、传统文化及政治力量不同,但其主要特点基本如下:(一)西方国家议会的主要特征是分权与制衡,相互牵制。西方议会是按照“三权分立”原则设计的。即指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内阁(或总统)和法院掌握,各自独立行使职权又互相制衡的制度。和社会主义国家相比,西方国家议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的一个突出特征是,议会和行政、司法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彼此之间不存在直接命令与指挥的隶属关系,和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机关不同,西方国家议会在实际上并不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一方面,议会只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掌握国家立法权;另一方面,它也承担制约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功能。(二)西方国家议员大多是专职议员而非兼职议员。在现代西方国家的议会舞台上,活跃着两种人。由选举产生的党派政客和由任命而产生的职业官僚,他们基本上都是专职议员。职业官僚是指那些在政府的行政部门工作、处理具体和技术问题的官员,这些人通常由考选和委任产生。政客则是指那些以从事政治为职业的人,这些人必须通过选举产生。这两类人构成西方政治体制的基本要素,议员——职业政客制度是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独特产物。(三)西方国家议会政治是一种金权政治,是有钱人的游戏。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制度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真正起作用的依然是金钱,实质上是选举“金钱”的制度、选举“资本”的制度。正如一位美国选举官员说的那样,“金钱,是政治的母乳”,“议会是有钱人的天堂”。各资本财团通过提供大量竞选资金确保把自己的政治代表选入议会,因而议会的议席基本都是大资产阶级政党所把持。日本1974年参议院选举,出现了“五当四落”的奇闻,即花5亿日元就当第1页共20页选,花4亿日元就落选。1978年法国立法选举,平均每个候选人的竞选费用将近13.2万法郎;美国近年的议会竞选,动辄就需几千万美元。二、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特点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于中国自身的历史发展和现实政治形势的需求,形成了与西方议会制度诸多不同的特点。(一)全国人大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人民以选举形式所委托的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人民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选举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政权机构。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投票产生的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检察权,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是是实现当家作主权利的最重要和最主要的途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经由人民通过层层选举产生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代表全国各族人民来管理整个国家,进行政治统治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全国人大代表使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和力量统一起来,同时集中表达了他们的共同意志和要求,维护他们的根本利益,实现建立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的目标。(二)全国人大实行“议行合一”基本活动原则。中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按照“议行合一”原则设计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定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都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接受它的监督。宪法还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罢免由它选举产生和决定的国家领导人(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等)。与此同时,宪法并未赋予任何国家机关有权解散全国人大。全国人大会议的召集(包括临时召集)和任期的延长都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决定。这一切表明,中国的全国人大是名符其实的真正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权力来自于全国人民的委托,只对全国人民负责。(三)全国人大的代表来自人民,且大部分属于兼职的。与西方议员作为职业政客截然不同,中国全国人大代表是第2页共20页非专职的(少数担任全国人大常设机关的组成人员除外)。中国全国人大代表也是通过选举产生,但并非是把政治活动作为自己的职业。全国人大代表都有各自的职业,绝大多数是来自各行各业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另一部分则为人民解放军代表和各级国家机关干部。他们中间有相当多的人是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