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券仲裁制度构建[摘要]我国证券市场近几年飞速发展,而我国证券仲裁制度却远远落后于证券市场的发展
我国应借鉴美国证券仲裁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国情,重新构建我国的证券仲裁制度
[关键词]证券仲裁证券纠纷证券业一、引言自1990年12月和1991年6月,上海和深圳相继成立了证券交易所,开启了新中国证券市场的先河
10多年来,证券市场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激起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证券市场迅速发展
截止2008年06月20日,中国证券市场拥有上市公司1587家,总市值达178035
1亿人民币,沪深两市共有a股账户11,605
26万户,b股账户238
证券市场曾经一度被一些投资者视为发财致富的沃土
但正如一位西方哲学家所言,“最肥沃的土壤最容易滋生莠草”
作为一个新兴的市场,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着先天体制的缺陷、法制的不健全、投资者法律意识的淡漠等原因,产生了许多争议
尤其是最近几年,证券市场因内幕交易、信息披露不实导致投资者索赔的案件逐渐增多
我国证券市场上的种种不法行为,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
因此,正确处理各种证券纠纷,建立一套公正、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是保证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必要前提
在这一背景下,作为证券纠纷替代性解决方式的证券仲裁进入人们的视线
二、仲裁解决证券纠纷的优越性与诉讼相比,采用仲裁方式解决证券纠纷具有许多优越性,具体表现在:1
证券仲裁的快捷性证券仲裁比证券诉讼能更加迅速及时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在纳斯达克证券市场,处理一个证券仲裁只需要9-12个月的时间
在美国,民事诉讼实行三审终审制,解决一个证第1页共4页券争议所花费的时间,远远长于仲裁的时间
如果争议久拖不决,则双方当事人要为此支付额外的成本
尤其是证券市场行情瞬息万变,争议拖得越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