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a/0aq/hb-ab01-014-20111目的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在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令)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2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易制毒化学品在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2.2本公司易制毒化学品有。盐酸、氯仿、氯化氢等。3职责3.1安全环保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的归口管理;3.2经营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销售、贮存、保管、装卸及委托运输;3.3生产车间及相关部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使用;4程序4.1总的要求:4.1.1公司与各相关责任人逐级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到责任到人。4.1.2安全环保部要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安全教育,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4.1.3安全环保部依法对销售、储存、运输和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销售、储存或运输易制毒化学品。4.2储存管理4.2.1在运输、搬运易制毒化学品过程中,要严格区分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及物理、化学特性,并遵守以下规定: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4.2.2易制毒化学品只能储存在规定的专门设置的危险品仓库或储存区内。危险品仓库或储存区应具备公安机关认可的第1页共16页储存条件,其种类和数量要经过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审核与监督,应符合用关安全、防火规定。4.2.3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应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泄压、避雷、监测、报警、灭火、降温、防潮、防静电、防放射等安全设施。4.2.4易制毒化学品在专用库房内或储存区内应根据其性质,分开隔离存放,而且不准超过库房设计容量。4.2.5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品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4.3经营管理4.3.1销售易制毒化学品须办理申报、许可等手续,由公司指定人员,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集中办理。4.3.2向客户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时须严格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执行,要求对方提供以下合法手续,方可销售:1)客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客户单位税务登记复印件;3)客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4)客户单位法人身份证明;5)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备案证明;6)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7)运输单位合法手续。4.3.3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后,如实做好销售流向台帐,应当包括购买单位、地址、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数量等,并同时留存购买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等。4.3.4销售台帐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二年备查。4.3.5采购易制毒化学品市应向供货方索取易制毒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做好入库台账。4.3.6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4.4保管管理4.4.1保管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制度。出库量不得超过购买量。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车间临时存放危险品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4.4.2报废的易制毒化学品一定要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自行随意丢弃、处置。4.4.3保管要经常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物、台帐的盘点第2页共16页与核对,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或有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及时报告部门领导和安全环保部等有关部门。4.4.4如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使用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通知公安部门处理。4.5责任追究4.5.1公司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纳入公司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和安全目标管理范围。4.5.2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销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5相关制度5.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5.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则本制度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