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设立和备案工作,加强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制定公平、公开、公正的评审规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严格规范推荐、评审、授奖程序,保障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省级科学技术奖)
省级科学技术奖可以分类奖励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应当严格控制奖励数额
第五条省级科学技术奖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自行设立奖励等级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成立以科学技术专家、学者为主的省级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负责评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等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及其完成人,可以在成果实施应用地或者本机构所在地参加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管理部门和评审机构应当积极受理、公正评审
第八条省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省级科学技术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1页共2页省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
第十条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
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只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