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福利制度差别(一)政策立法在福利立法方面,中国已经制定了以《宪法》为核心,包括《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和《收养法》等在内的一系列有关妇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律,以及大量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根据中国宪法,中国的有关法律对儿童的生命权、生存与发展、基本健康和保护、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以及残疾儿童的特殊保护等均有全面系统的规定,并规定对虐待、遗弃、故意杀害儿童以及偷盗、拐卖、绑架、出卖、收买儿童等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惩罚。1909年罗斯福总统召开白宫儿童会议,美国儿童福利制度进入了一个时期。在此之前,儿童福利并未采取政策立法的形式,多由民间组织及宗教团体所替代。“经济大萧条”以后,美国的社会福利思想发生了重要的转变,政府开始主动承担国民福利。在儿童福利方面,政府通过不断的立法确立了一系列福利方案,一套完整的儿童福利制度逐渐建立起来。1935年通过实施了《社会安全法》《社会福利一元化具体措施》,此后陆续通过了《民权法》、《经济机会法案》、《贫民健康保险》、《儿童虐待预防法案》、《儿童安全法案条款》、《社会安全法案20条款》、《收养辅助与儿童福利改革法案》等一系列法规和政策。从立法来看,中美两国都随着社会的发展增强了对儿童各方面福利的关注,立法较多。中国的福利法律条款虽多,但并没有形成整合效应,这对我国目前儿童福利服务和满足儿童福利需求非常不利。而从美国的政策发展来看,儿童福利政策的出台和儿童福利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是以儿童研究为基础的,这是发达国家经验给我们的启示。(二)福利行政儿童福利政策仅仅停留在文本层面上是不够的,其有效推第1页共6页行才是更重要的。儿童福利行政可以界定为:政府机关或公共团体促进儿童身心健全发展与正常生活,实现儿童福利的行政过程。社会福利行政一般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行政组织、人事行政、财务行政和行政方法。在我国,与儿童福利相关的机构主要有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共青团系统、妇联系统和民政系统。共青团和妇联系统是带有行政色彩的群众团体,职责仍停留在研究和协助政府管理的层面,行政力度不大,而儿童福利的有关内容在教育、卫生、司法等多个部门中贯施和实现。除此中国20世纪80年代成立的关注儿童福利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有:中国儿童发展中心,主旨在于促进中国儿童的全面发展、收集资料、开展研究和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等;中国人民保卫儿童全国委员会,旨在促进儿童福利事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儿童福利院,来做一些收容低能、伤残儿童和弃儿、孤儿。由国家投资兴办的儿童福利机还为社区中的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了生活照料、康复训练和专业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形成了为孤残儿童的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的一整套照料体系和服务模式。目前,我国儿童福利在政策、机制、社会意识等方面的保障需求已经超过了单纯的物质上的需求,儿童福利需在法律上的保护,在职业规范上的保障,在专业福利人员的培养,在儿童社会救助系统上的支持,在儿童福利资源上的有序有效筹集等等方面,都是很不够的,这些不足导致了一些处于特殊困境的儿童不能及时得到帮助。美国是实施地方分权制度的国家,行政权集中在各州联邦政府只是负责规划、辅助和监导。儿童独立行政的最高主要机关是卫生及人群服务部,实际负责政策领导责任的是社会安全署所辖的儿童发展局。各州社会福利行政组织体制虽然不尽相同,但是也配合联邦体制,在人群服务处下设臵儿童与家庭福利科。美国的儿童福利的行政管理十分严谨,不但所用经费需要发挥一定的效能,也不因行政而忽视各种社会工作方法的运用。美国的儿童行政服务项目繁多,能满足各类儿童的不同需要,中央由儿童发展局统一规划和领导,行政主管机构强劲有力,能发挥人群服务的特质。可以看出美国的儿童福利政策的实施效率、行政人员的专业程度,资第2页共6页金的筹集和使用等方面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