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福利制度差别(一)政策立法在福利立法方面,中国已经制定了以《宪法》为核心,包括《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和《收养法》等在内的一系列有关妇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律,以及大量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体系
根据中国宪法,中国的有关法律对儿童的生命权、生存与发展、基本健康和保护、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以及残疾儿童的特殊保护等均有全面系统的规定,并规定对虐待、遗弃、故意杀害儿童以及偷盗、拐卖、绑架、出卖、收买儿童等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惩罚
1909年罗斯福总统召开白宫儿童会议,美国儿童福利制度进入了一个时期
在此之前,儿童福利并未采取政策立法的形式,多由民间组织及宗教团体所替代
“经济大萧条”以后,美国的社会福利思想发生了重要的转变,政府开始主动承担国民福利
在儿童福利方面,政府通过不断的立法确立了一系列福利方案,一套完整的儿童福利制度逐渐建立起来
1935年通过实施了《社会安全法》《社会福利一元化具体措施》,此后陆续通过了《民权法》、《经济机会法案》、《贫民健康保险》、《儿童虐待预防法案》、《儿童安全法案条款》、《社会安全法案20条款》、《收养辅助与儿童福利改革法案》等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从立法来看,中美两国都随着社会的发展增强了对儿童各方面福利的关注,立法较多
中国的福利法律条款虽多,但并没有形成整合效应,这对我国目前儿童福利服务和满足儿童福利需求非常不利
而从美国的政策发展来看,儿童福利政策的出台和儿童福利法律法规的制定都是以儿童研究为基础的,这是发达国家经验给我们的启示
(二)福利行政儿童福利政策仅仅停留在文本层面上是不够的,其有效推第1页共6页行才是更重要的
儿童福利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