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物权制度的价值与论证综述(p101)对承包地调整问题的实证研究结论,就是这些有力论断极为恰当的一个注脚
多次大规模实地调研的统计数据充分表明,农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者并不满意承包地不调整的制度安排,平均有69
66%的受访者认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农地政策不好”,而部分地区如XX省XX县区此比例则高达81
03%,其中部分受访者明确表达了按照人口增减适时调整土地的强烈要求
而村委会等农地所有权行使主体也表示,承包地应该按照人口变动进行不时调整,实践中或者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或者每年都在调整
村委会之所以如此行为,按照他们的表述是“为了村民的需要”;而农民之所以选择调整土地,是因为“让一部分人没有地种、说不过去”,乃至“不调地,让有些人长期没地,不公正”[26]
可见,农民才是真正的智者,对农村土地问题而言,他们应当享有最大的发言权
农民自觉实践了他们生存的那个组织的朴素的社会契约,置个人利益于集体利益之下而后行
对他们而言,只有对承包地作出“适时调整”的制度设计才具有正当性[27]
可见,在论证负担规则的适用下,通过上述对承包地“不得调整”的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之理由进行证伪,就可以反证“适时调整”承包地的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之正当
然而,为了充分论证这个问题,不妨再对按照前述论证理论本无须论证的那些事项也予以关注,即对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的主张所可能提出的实质上的正当性及形式上的正当性更进一步做出反证
坚持承包地“不得调整”之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实质上不具备正当性
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要求对人群进行分类、对其中的弱者区别对待,但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无法进行你强我弱的分类,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虽在有限的土地资源上相互冲突、但其权利没有优劣之分
而即使调整承包地,按照前述调研数据可知,由于是民意所趋、也不会“导致处于分化和对立状态中的社会群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