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规范森林资源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局依照有关规定向各地区、单位派驻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资源监督是指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对驻在地区和单位的森林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
森林资源监督是林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实施森林资源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设立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协调管理和监督业务工作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归口管理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和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
第六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七条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的管理,严格考核工作实绩,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检查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第八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负责实施国家林业局指定范围内的森林资源监督工作,对国家林业局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驻在地区、单位的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二)监督驻在地区、单位建立和执行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并负责审核有关执行情况的报告;(三)承担国家林业局确定的和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驻在单位委托的有关森林资源监督的职责;(四)按年度向国家林业局和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单位分别提交森林资源监督报告;第1页共4页(五)承担国家林业局委托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其他工作
第九条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被监督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林业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二)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材料;(三)要求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