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完善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正文]
党和国家的第三代领导核心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描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时,提出四条标难
其中的第二条就是在未来的小康社会中,社会主义民主将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将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将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将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安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在2010年要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宏伟目标以后,公安部在《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规定》中也提出了:“争取到2005年建成以人民警察法为主体,以公安刑事法规、治安法规、公安行政管理法规,公安组织人事法规、警务保障法规、监督法规、国际警务法规等为主要门类,由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组成的比较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的工作目标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在日臻完善
正是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向前的发展进程中,我们还应当关注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因为,在全社会大力呼唤“依法治国”的今天,在我们反复强调依法从严治警的同时,却忽视了对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方面相关法律的完善工作
以2003年公安部重点立法项目为例:当年立法项目为26件,其中只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这一项和人民警察的权益相关,而其他的法律法规都是规范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也就是常说的“从严治警”,却忽略对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些公安战线上的老同志在谈及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事情时,都会有这样的感叹:“在法制不健全的年代,侵害民警权益并不十分突出,而在法制日益走向健全的今天,却因为维护人民警察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的缺陷,使得人民警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日益增多,为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