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投资政策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吸引鼓励县内外客商投资兴办工业项目,促进我县工业经济快速发展,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外各类公司、企业、其他机构和个人在我县境内投资新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二、行政服务第三条我县是XX省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享有143项与省辖市相同的经济管理权限和社会管理权限,在项目立项、选址、用地、环保、税务等审批、审核或备案方面,除国家明确规定需经省级以上办理外,可直接办理。第四条入驻县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集中区的工业项目,由所在区管委会全程代办项目审批和建设期间的一切手续;入驻园区外的工业项目,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全程代办。三、行政收费第五条工业项目按照《XX县区免收工业投资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怀政办〔2006〕85号)对涉企3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免缴。四、财税政策第六条我县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在本县投资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工业企业,至2010年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我县投资的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第七条我县属于国务院在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有关政策城市,享受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在我县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等八大类30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购进、自制的固定资产、采第1页共4页取融资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及所支付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在我县落户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五、奖励扶持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从投产年度起,五年内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前二年全额、第三年至第五年50%的标准,由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奖励企业。境外投资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所得税除享受国家减免优惠政策外,在减半征税期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投资者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五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从项目投产年度起五年内分别按50%、40%、30%、20%、10%的标准,由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奖励给企业。第十条在享受财税政策期满后,企业照章纳税且增长超过上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30%以上的,按超出上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在次年第一季度内一次性奖励给企业。第十一条支持现有企业再投资。企业年度(或跨年度的12个月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奖励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和新增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第二年奖励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和新增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第十二条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奖励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和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第二年奖励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和新增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第三年奖第2页共4页励企业新增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第十三条鼓励重大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对二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竣工投产工业项目,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0万元。第十四条企业自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前三年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财政扶持,之后五年再给予50%的财政扶持。第十五条企业产品自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之日起,前三年按所缴纳该产品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财政扶持。第十六条积极推动品牌建设。凡荣获“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0万元;荣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