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模式与制度构建探讨[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我国越来越注重地方立法的问题,充分发挥地方法律体制的指导与规范作用,为人们日常生活以及生活生产等诸多领域提供法律指导与保障。完善地方立法体系,提高立法质量,是地方立法探究与解决的重要课题。为此不断突破创新,重视地方立法评估模式与制度的构建显得尤为重要。基于此,文章从多个角度与层面就地方立法评估的立法模式与制度构建进行了深入探究,以期保证地方立法评估的权威性与正当性,更好地服务社会发展需求。[关键词]地方立法;立法评估;立法模式;制度构建加强地方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与水平,不断完善立法体系,建立合理科学的立法评估模式,是当前地方立法的重要课题。地方立法评估需要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我国的法律是由全国人大代表以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为了实现地方立法评估的制度化与统一化运行,必须依照《地方立法评估法》对立法各个环节与层面进行科学、合理性设置。比如地方立法评估的对象、主体、内容以及程序等基本要素,创建符合社会发展需求与时代发展潮流的地方立法评估制度。一、现行地方立法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地方立法评估法律制度缺乏相应的权威性。法律制度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具有权威性,只有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才可以规范与指导社会生活实践与人们的行为习惯,权威性是法律得以在社会生产以及实践中实现与实施的基本要求与重要保障,也就是说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才会有威慑力与影响力,才可以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得以实施与实现。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会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立法主体,一般情况下,法律制度制定的机关地位与权力越大,其所制定的法律制度的权威性相应就越高。地方立法评估标准的指标体系是非常复杂的,这里所说的指标体系包括某个具体指标的设定以及其量化,这些内容或多或少带有一些主观色彩,也就是说人为因素比较大,并不能真实、客观地反应地方立法评估指标。地方立法评估统第1页共4页体系标准必须秉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尽量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最大限度地保证地方立法评估客观公正,正确分析与考虑地方立法评估的具有评估对象与评估目的,才可以设定出合理、科学、理性的地方法评估标准与体系。比如,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所制定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机关、团体以及个人都要遵守其法律规定,具有最强的法律约束力。由于地方立法主体层级较低,其所制定的地方立法评估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就相对弱一些。此外,每个地方立法机构都是根据当地的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等多方面因素而制定相应的立法评估制度,这样就无法避免地出现不同地方法规规章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情况,同样对地方立法平湖法律制度的权威性造成不利影响。①(二)地方立法评估法律制度的正当性缺乏认可度。法律制度是保证社会公平公正的中坚力量,是维护社会稳定发展与规范人们生活行为与实践活动的基础准则,法律制度之所以会受到人的拥护与认可,就是因为法律制度具有正当性,这也是人们遵守制度的前提与基础。法律制度的正当性也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关键是由形式理性与程序正当所决定,这是法律制度正当性的必然诉求与内在要求,也是维护法律正当性的必然方法。从程序法上分析,要想保证法律正当性就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则与相应要求。其中回避制度就是程序正当的主要表现之一,地方立法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地方立法制度的规范与指引,这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制约着地方立法权,导致地方立法评估法律制度应有的功效无法真正发挥出来。(三)耗费大量的立法资源。立法工作是一项复杂、综合性较强,而且周期十分漫长的工作,法律制度的出台与应用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从提请、立项、草案、审批以及传阅等各个环节都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等诸多资源,所以,立法活动应该充分贯彻资源借鉴的理念,即立法工作涉及多方部门的协调配合,立法、执法以及相应司法部门都需要参与到立法活动中去,而这些部门要秉持节约国家资源的理念,降低资源消耗,以最小的资源成本创造出最大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现阶段,我国立法力量与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