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一、论文题目:浅谈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中知情权保护问题二、论文的背景、目的和意义在市场经济的快速运行当中,民间资本慢慢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主要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法律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才能筹集更多的这种社会闲散资本
除此以外,它也可以分散整个社会的投资风险,并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而稳定的发展,促使多元化且良性循环发展整个社会资本
因此本文通过对中小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障进行深入地研究和探索,对国外立法进行合理借鉴,以求在实践中能确保中小股东通过法律保障自身行使合法权利
三、国内外研究概况1
国内研究《公司法》第32条中规定,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在股东名单册表中记载,根据名单册表可以主张股东权利,如果没有登记或变换更新了登记的,不可以对抗第三人
根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在诉讼中主张知情权的股东必须具有股东资格,股东按照《公司法》第33、97条以及公司章程中的规定主张知情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果公司有证据表明该股东不享有股东资格的,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该股东的请求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7条对这一规定进一步作出了阐述,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原股东的知情权
只要有原股东知情权在持股期间遭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则可以行使主张股东知情权,也就是可以查看或者复制公司在其任职期间的具体文件和资料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9条将股东知情权定义为公司股东的固有权利,公司可以通过章程或协议条款合理地限制股东的知情权
但是,它不能从根本上进行剥夺
这条法律规定保障了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的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发展前景的权利
在《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股东有权检查、阅览和复制公司的公司章程,财务和会计报告,股东会议记录以及其他决策决议
股东想要查阅账簿的,要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说明原因,公司不需要在所有情况下都做出回应
如果有理由认为股东查询账目的目的不当并有可能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