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学习心得新《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解读新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经发布,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新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六大亮点:一、实施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
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二、细化了产地检疫出证要求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三)临床检查健康;(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第1页共3页(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还规定了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检疫必须符合的条件,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强调了屠宰检疫要求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