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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军人优抚条例指对革命烈士家属等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
下文是山西省军人优抚条例,欢迎阅读
山西省军人优抚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维护和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军队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入伍或进驻本省境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武警,以及在本省境内居住的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放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下同),均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本省境内的一切单位和公民都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抚恤补助事宜均由持证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五条现役军人死亡,其家属凭部队发给的证明书向民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第六条抚恤金原则上发给持证人
有父母和配偶的,各发半数
持证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兄弟姐妹不发抚恤金
第七条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是:(一)革命烈士为死亡时的四十个月工资;(二)因公牺牲军人为死亡时的二十个月工资;(三)病故军人为死亡时的十个月工资
前款死亡时的工资额,依照民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多次立功或多次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其一次性抚恤金,按最高功绩的增发比例计算,不累计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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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民政部门批准,发给定期抚恤金:(一)无劳动能力且固定收入不及当地人均年纯收入三分之二的父母、抚养人和配偶;(二)未满十八周岁或因伤残、在校读书无经济来源的子女;(三)靠军人生前扶养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
无子女且男满六十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