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1、某百货商场系一般纳税人,设立三个业务部:批发部、零售部和宾馆,该商场能正确核算各自的收入
2010年9月发生下列业务:(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自产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5800元;(2)购进一辆自用的小轿车,汽车价款185000元,货款已经支付,取得汽车销售专业发票;(3)商场本月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商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为215320元,支付运费9600元(运费发票符合抵扣规定),购进商品货款均已支付并已验收入库;(4)该商场批发部本月批发商品取得不含税收入800000元,其中包括销售化妆品不含税收入94000元,销售棕榈油15000元,鸭蛋79000元,其余为其他商品,按合同约定销售商品应由商场承担运费支出9690元,取得国有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发票,货款已经收到,运费已经支付;(5)该商场向消费者销售电器和化妆品取得零售收入1053000元(其中化妆品取得收入67860元);(6)本月该公司取得的电费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为12900元
(上述取得的符合规定的税控发票均通过认证)要求计算:(1)业务(1)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2)业务(4)的销项税额
(3)本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4)该商场本月应纳增值税
2、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自行车,出厂不含税单价为280元/辆
2010年3月留抵税额3000元,4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1)向当地百货大楼销售800辆,百货大楼当月付清货款后,厂家给予了8%的现金折扣;(2)向外地特约经销点销售500辆,并支付运输单位8000元,收到的运费发票注明运费7000元,装卸费1000元;(3)销售本厂自用1年的小轿车一辆,售价120000元;(4)当期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50000元,预期仍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60000元(5)购进自行车零部件、原材料、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金额140000元,注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