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商铺租赁协议本协议双方如下:出租人:住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位置:电话:传真:承租人:(如下简称“乙方”)住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位置:电话:传真:甲方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是甲方投资建设和经营的商业物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成都市有关规定,甲方、和乙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租赁该商铺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成都市商场甲商铺租赁协议》(如下简称《协议》)。第1条定义除非另有阐明,如下术语在本协议及其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含义:1.1“本协议”是指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协议,包括本协议正文所有附件以及双方不时就修改本协议到达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1.2“商场a“1.3“店铺”是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租赁店铺。1.4“营业额”是指乙方在任何经营活动或使用店铺中直接或间接受取的所有现金、支票、营业款和信用款,以及任何其他不扣除任何税费的收入。1.5“租赁保证金”指乙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交付的保证金。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或推广费,仅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担保。1.6“管理费”是指a商场物业管理企业为维持a商场的正常运行而对a商场公共区域进行保安、清洁、维护和其他工作所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公共区域自身的公用设施费用。商场正常营业时间内商场和公共区域使用的空调冷水费用、取暖费。1.7.免租期结束后的第二天,即“租金开始日期”。1.8“书面形式”是指诸如字母、字母等可以有形地体现其中所含内容的形式。1.9“元”指人民币。1.10‰是指千分之一。第二条商铺租赁2.1、甲方将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成都A商城一层的商铺(如下简称“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2.商店的详细位置在本协议附件1(商店位置示意图)中用红色标出。红色标识仅用于位置确定和以便识别。2.3、商铺租赁面积约为平方米,建筑面积约为平方米(GFA)。(最终测量区域以成都市政府同意的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部门为准)。租赁区域包括仅供乙方使用的功能空间。该栏面积计入租赁面积,租户之间的内墙面积按墙的二分之一计算,朝向街道或物流通道的墙面积按整体计算。2.4、租赁期内,乙方有权根据其正常经营需要,在与甲方所有其他租户平等的基础上使用甲方的公共部位,包括但不限于楼梯、过道、卫生间、电梯、自动扶梯等。但甲方有权根据实际状况对公用部分的使用实行合理的临时限制。2.5、乙方租赁店铺的期限:自店铺交付之日起年内。第3条商店的使用3.一号店仅供乙方用于品牌经营,甲方保证该店可用于品牌经营。3.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甲方商场的土地使用权证书。3.假如乙方将店铺用于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用途,必须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店铺变更使用审批手续。甲方可根据实际状况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有必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3.乙方在店内开展经营活动(如法律法规规定)前,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必要的许可、同意证书或执照。甲方可根据实际状况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许可证、同意证书或执照的规定开展业务活动。3.5、乙方必须以合适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做出任何有损甲方或商场信誉的行为3.6乙方不得在店铺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商品或其他违反法律、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保证甲方不因乙方在店铺内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诉或索赔,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法律责任。3.7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门店不。是“”的商标(英语是“”)及其管理的商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