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锡市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产业强市战略,精准分析和研判工业经济发展趋势,推动工业企业提高资源集约利用水平,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提升无锡工业企业经济发展质量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7〕67号),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用于评价工业企业在资源集约利用及科技创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诚信经营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分类评定、结果发布等
第二章指标体系第四条评价范围
全市范围内除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燃烧、污水处理等特殊类型企业以外,分阶段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实际占地3亩以上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开展评价,稳步推进,逐步扩面,实现工业企业全覆盖
2第五条评价指标和权重
评价指标和权重按照规模以上企业与规模以下企业分别设置
各市(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亩均税收40%,亩均销售收入20%,单位能耗税收15%,单位能耗销售收入15%,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10%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为:亩均税收50%,亩均销售收入20%,单位电耗税收15%,单位电耗销售收入15%
综合素质加减分指标,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创新能力、社会贡献等方面第六条基准值
由各市(县)区按评价指标分别确定
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指标基准值按该市(县)区评价年度企业最高值确定
其它指标基准值按该市(县)区该项指标3年平均值2倍左右确定
基准值根据发展情况每年实施动态调整
第三章指标定义及计分方法第七条指标定义(一)实际占地面积
指年度统计报告期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全部土地面积
“一地多企”,应将该宗土地上所有租赁企业的调查数据汇总后,归入到该宗土地使用人,以宗地使用权人作为评价对象;“一企多地”,应将相应土地和其他数据合并计算